发布时间:2018-07-09 14:24:23 来源: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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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论
第五节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力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有如下特点:
1.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义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 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义务人履行 了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3.诉讼时效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责任编辑(车小仙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