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7-16 10:13:46 来源: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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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管辖
1.级别管辖:划分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
(1)“原告就被告”
除另有规定外,民事诉讼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就原告”
下列民事诉讼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
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
③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
(3)专属管辖
①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
②港口作业纠纷:港口作业地
③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责任编辑(车小仙儿)